全市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各经营者: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各相关经营者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规定以下内容:
1.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如在租用场地的合同中规定“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等格式条款内容;
2.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如经营者规定“本会所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内容;
3.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如经营者规定“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等格式条款内容;
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经营者规定“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内容;
5.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经营者规定“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等格式条款内容;
6.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经营者规定“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等格式条款内容;
7.是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经营者规定“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等格式条款内容;
8.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如经营者规定“买方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要没收其定金,但卖方违约则只退定金”等格式条款内容;
9.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如经营者规定“如因本店原因造成客户衣物损毁,只赔衣物洗涤费用的1-10倍”等格式条款内容;
10.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如经营者规定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格式条款内容;
11.是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如经营者规定“双方当事人因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等格式条款内容;
12.是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如经营者规定“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等格式条款内容。
我市各经营者应当严格对照上述内容对格式条款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清理、纠正。
二、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全市旅游、美容美发、健身、餐饮、汽车销售及维修、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运输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开展专项执法。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