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工商石岐处字[2014]第269026号
当事人:曹群山
性别:男
年龄:39岁
住址:湖南省汝城县井坡乡兴曹村七组
身份证号码:431026197505272113
2014年4月1日,本局石岐分局执法人员联合中山市石岐区公安分局民警、文化等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胡园横巷12号202房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面积约70平方米,现场存放有旧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小福娃机顶盒5台、RSIR-Dub机顶盒1台、飞图2000无线接收器2台)。当事人曹群山交代上述机顶盒、无线接收器是其之前销售出去,现顾客退回来的,且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及许可手续接受检查。当事人涉嫌无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及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山市石岐区胡园横巷12号202房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活动,于2014年4月1日被本局石岐分局、中山市石岐区公安分局、文化等行政部门联合执法现场查获,同时查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小福娃机顶盒5台、RSIR-Dub机顶盒1台、飞图2000无线接收器2台)。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一、本局于2014年4月1日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无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事实。
二、本局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在上述场所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情况。
三、当事人向本局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局认为:
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及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在中山市石岐区胡园横巷12号202房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其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二、由于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能查获当事人的经营帐册、单据,案发后当事人未交代具体的违法所得且又不能提供违法行为相关的帐册、单据,因此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销售额和违法所得不予以认定。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工商石岐听告字[2014]第2690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其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予以取缔;
二、没收小福娃机顶盒5台、RSIR-Dub机顶盒1台、飞图2000无线接收器2台;
三、罚款2000元。
因无法将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现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使用《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120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