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工商开发区罚告字〔2013〕第21156号
邓日湘: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照经营窗帘店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中山火炬开发区翠岭路6号2-3卡经营窗帘店,于2013年7月25日被我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现场查获。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无照经营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工商分局经检股
电话:87866022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25日